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3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嘉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
偵字第7648號;本院原案號:114年度金易字第69號)及移送併
辦(114年度偵字第1045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柯嘉雄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
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柯嘉雄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
,知悉不得將自己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
用,且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攸關個人財務甚切,具
有高度屬人性質,若提供予他人使用,與一般商業、金融交
易習慣不符,竟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
人使用之犯意,與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林語晴」、「
外匯管理員張專員」之人聯繫後,先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1
9時25分許,傳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
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照
片予「外匯管理員張專員」,再於同日晚間,前往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鼎好門市,將上開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及其名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以交貨便寄件方式,
寄送予「外匯管理員張專員」指定之人收受,並於113年10
月17日13時29分、14時37分,以LINE告知「外匯管理員張專
員」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而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
人使用。嗣「林語晴」、「外匯管理員張專員」所屬之詐欺
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向附表所示之人詐騙,致
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至柯嘉雄提供之
帳戶內(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及匯入帳戶詳如附表所
載)。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柯嘉雄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被告名下之國泰世華銀行、郵局、玉山銀行帳戶之客戶資料
、交易明細(偵7648號卷第449至453頁、第457至460頁、第
463至466頁、偵10453號卷第105至107頁)。
㈢被告提供之統一超商交貨便寄件單、LINE頁面、與「林語晴
」、「外匯管理員張專員」之對話紀錄(偵7648號卷第471
至483頁)。
㈣統一超商鼎好門市之Google地圖及街景照片(本院卷第37頁
)。
㈤告訴人張嘉峰受詐騙部分:告訴人張嘉峰於警詢時之證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張嘉峰提
供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7648號卷第39至40頁、第105至106頁、第109至117頁)
。
㈥告訴人黃珠美受詐騙部分:告訴人黃珠美於警詢時之證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黃珠美提
供之LINE頁面、LINE對話紀錄、存摺影本、轉帳交易紀錄、
手機蒐證頁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7648號卷第41至
43頁、第119至120頁、第123至147頁)。
㈦被害人邱宏霖受詐騙部分:被害人邱宏霖於警詢時之證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邱宏霖提供之
LINE對話紀錄、LINE頁面、轉帳交易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偵7648號卷第45至47頁、第149至158頁、第16
1至167頁)。
㈧告訴人彭淑珍受詐騙部分:告訴人彭淑珍於警詢時之證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彭淑珍提供之手機蒐證頁面、LINE對
話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7648號卷第49至54頁、
第169至170頁、第173至195頁)。
㈨告訴人溫麗雲受詐騙部分:告訴人溫麗雲於警詢時之證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溫麗雲提
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7648
號卷第55至57頁、第197至199頁、第203至209頁)。
㈩告訴人鄧哲明受詐騙部分:告訴人鄧哲明於警詢時之證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鄧哲明提供之轉帳交易紀錄、LINE對
話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7648號卷第59至61頁、第211至212頁、第215至233頁)
。
告訴人謝曜璟受詐騙部分:告訴人謝曜璟於警詢時之證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7648號卷第63至
64頁、第235至236頁、第239至241頁)。
告訴人黃游橦受詐騙部分:告訴人黃游橦於警詢時之證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黃游橦提
供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手機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偵7648號卷偵7648號卷第65至68頁、第243至244頁、第
247至267頁)。
告訴人黃政傑受詐騙部分:告訴人黃政傑於警詢時之證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黃政傑提
供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
7648號卷第69至70頁、第269至301頁)。
告訴人林琬晴受詐騙部分:告訴人林琬晴於警詢時之證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林琬晴提供之轉帳交易紀錄、手機蒐
證頁面、對話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7648號卷第
71至73頁、第303至304頁、第307至315頁)。
告訴人劉榆家受詐騙部分:告訴人劉榆家於警詢時之證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劉榆家提
供之轉帳交易紀錄、LINE對話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7648號卷第75至86頁、第317至320頁、第323至349頁)
。
告訴人黃昱祥受詐騙部分:告訴人黃昱祥於警詢時之證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黃昱祥提
供之匯款單據、轉帳交易紀錄、存摺影本、LINE對話紀錄、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7648號卷第89至92頁、第351至3
52頁、第355至367頁)。
告訴人余瑞珠受詐騙部分:告訴人余瑞珠於警詢時之證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余瑞珠提供之轉帳交易紀錄、手機蒐
證頁面、LINE對話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偵7648號卷第93至101頁、第369頁、第37
3至388頁)。
告訴人劉逸瑄受詐騙部分:告訴人劉逸瑄於警詢時之證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劉逸瑄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
帳交易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7648號卷第103至1
04頁、第389至390頁、第393至445頁)。
告訴人廖崇毅受詐騙部分:告訴人廖崇毅於警詢時之證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廖崇毅提供之國內匯款申請書、對話
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0453號卷第41至62頁、
第65至101頁)。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
由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㈡被告係於113年10月15日晚間將國泰世華銀行、郵局、玉山銀
行帳戶之提款卡,以統一超商交貨便方式寄出,並於同年10
月17日13時29分、14時37分以LINE告知「外匯管理員張專員
」提款卡密碼,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
(本院卷第97頁),核與卷附被告與「外匯管理員張專員」
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相符(偵7648號卷第471、481頁),應
堪採信,起訴書認被告係於113年10月14日21時28分將上開
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送予「林語晴」、「外匯管理員張專員
」,尚有未合;又附表所示之人匯款至被告提供帳戶之匯款
時間、金額,均依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言及卷附被告
國泰世華銀行、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認定,起訴書有部分誤
載之情形,均應予更正。
㈢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0453號移送併
辦被告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致附表編號
15所示之告訴人廖崇毅受詐騙匯款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
帳戶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具有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正當理由提供上開國
泰世華銀行、郵局、玉山銀行之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所為
危害交易安全,破壞金融秩序,並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其帳
戶作不法使用,用以向附表所示之人實施詐欺,所為殊值非
難,再酌以被告犯罪之原因、所生危害、被告智識程度為高
職畢業、在工地打零工、離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目前與
前妻、小孩同住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否認有因本案獲得任何利益(見偵7648號卷第500頁被 告之供述),卷內亦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獲有犯罪所得
,故無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之問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吳皓偉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鄭積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心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
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張嘉峰 ①113年10月25日14時13分許,匯款50,000元 ②113年10月25日15時51分(起訴書誤載為14時13分)許,匯款5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2 黃珠美 ①113年10月25日9時33分許,匯款30,000(起訴書誤載為50,000元) ②113年10月25日9時47分許,匯款3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5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3 邱宏霖 ①113年10月21日10時4分許,匯款50,000元 ②113年10月21日10時8分許,匯款50,000元 ③113年10月22日11時3分許,匯款35,000元 ①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②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③玉山銀行帳戶 4 彭淑珍 ①113年10月24日11時20分許,匯款100,000元 ②113年10月24日11時23分許,匯款31,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5 溫麗雲 113年10月22日13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15時25分)許,匯款179,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6 鄧哲明 113年10月24日11時20分許,匯款5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7 謝曜璟 113年10月25日14時29分許,匯款3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8 黃游橦 113年10月21日11時40分許,匯款100,000元 郵局帳戶 9 黃政傑 ①113年10月24日10時25分許,匯款50,000元 ②113年10月24日10時35分許,匯款23,000元(起訴書誤載為20,000元) 郵局帳戶 10 林琬晴 113年10月24日13時20分許,匯款32,000元 郵局帳戶 11 劉榆家 ①113年10月18日12時30分許,匯款100,000元 ②113年10月18日12時31分許,匯款50,000元 郵局帳戶 12 黃昱祥 113年10月22日(起訴書誤載為24日)10時47分許,匯款73,000元 郵局帳戶 13 余瑞珠 ①113年10月21日11時58分許,匯款4,000元 ②113年10月21日12時許,匯款36,000元 郵局帳戶 14 劉逸瑄 113年10月22日10時59分許,匯款50,000元 玉山銀行帳戶 15 廖崇毅 113年10月18日13時50分(起訴書誤載為12時59分)許,匯款20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60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