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4年度,8號
CHDM,114,重訴,8,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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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冠宏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
陳建良律師
陳世煌律師
被   告 蔡芊樂 
          

選任辯護人 趙靖萱律師
被   告 吳棕睿 

      吳棕萁 

      李家榮 

      路世安 

      邱子桓 

      邱龍秋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
字第1452、4198、4199、6737、1804、4201、4203、14141、152
23、15598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80、227、229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 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同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所謂「相牽連案件」,係指同法第7條所列:㈠、一 人犯數罪;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 所各別犯罪;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



偽證、贓物各罪者而言。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無非係以案件 一經起訴,起訴範圍隨之特定,若准許檢察官任意擴張追加 起訴與本案非屬同一案件之案件,不僅減損被告之防禦權利 ,亦有損訴訟迅速之要求,惟若一概不許追加,則本可利用 原已經進行之刑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之刑事案件,均須另行 起訴,亦有違訴訟經濟之要求,故在被告訴訟權利、訴訟迅 速審結,以及訴訟經濟之衡量下,特設上述第265條追加起 訴之規定。然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近年來已歷經重大變革,於 民國92年9月1日起施行修正之刑事訴訟法已採改良式當事人 進行主義,於證據共通原則設有第287條之1、之2之分離調 查證據或審判程序之嚴格限制,並於第161條、第163條第2 項限制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再於95年7月1日施行之 刑法廢除連續犯與牽連犯,重新建構實體法上一罪及數罪之 概念;嗣於99年5月19日制定並於103年6月4日、108年6月19 日修正公布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立法目的係維護刑事審判之 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以確保刑事被告 之妥速審判權利,接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 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所揭示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從 而,在刑事訴訟法、刑法均已修正重構訴訟上同一案件新概 念,為落實刑事妥速審判法所揭示保障人權之立法趣旨,法 院審核追加起訴是否符合相牽連案件之法定限制要件,及追 加起訴是否符合訴訟經濟之目的,更應與時俱進,作目的性 限縮解釋,以客觀上確能獲得訴訟經濟效益之前提下,核實 審查檢察官認「宜」追加起訴案件是否妨害被告之訴訟防禦 權,俾與公平法院理念相契合。因此,得追加起訴之相牽連 案件,限於與最初起訴之案件有訴訟資料之共通性,且應由 受訴法院依訴訟進行程度決定是否准許。倘若檢察官之追加 起訴,雖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之相牽連案件,然案情繁 雜如併案審理難期訴訟經濟(例如一人另犯其他繁雜數罪、 數人共犯其他繁雜數罪、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繁雜之 罪),對於先前提起之案件及追加起訴案件之順利、迅速、 妥善審結,客觀上顯然有影響,反而有害於本訴或追加起訴 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及辯護依賴權有效行使;或法院已實質調 查審理相當進度或時日,相牽連案件之事實高度重疊,足令 一般通常人對法官能否本於客觀中立與公正之立場續行併案 審理,產生合理懷疑,對追加起訴併案審理恐存預斷成見, 有不當侵害被告受憲法保障公平審判權利之疑慮;或依訴訟 進行程度實質上已無併案審理之實益或可能等情形,法院自 可不受檢察官任意追加起訴之拘束。遇此情形,受理不當追 加起訴之法院,當然可以控方之追加起訴,不適合制度設計



本旨為由,依同法第303條第1款關於「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之禁制規範,就追加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實踐刑 事妥速審判法第3條所揭示的誡命,方能滿足正當法律程序 及實現公平法院之理念(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879、4 36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又刑事訴訟程序經常費時、費力而冗長,自起訴以迄判決確 定,不免日久,但是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如何妥速審判 ,固是法院的職責,對於人民而言,則是其權利。此項人民 應有的迅速受審權,早經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條第3項第3款明定,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1項亦同,諸多 國家並立法保障,我國司法院釋字第446、530號解釋也有揭 示,刑事妥速審判法因此制定,可見刑事妥速審判法是刑事 訴訟法的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於闡釋、運用後者時,並應 把握前者的立法趣旨。刑事訴訟法第265條雖規定:「於第 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 ,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自法條形式以觀,檢察官祇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就同法 第7條所定相牽連的犯罪案件,追加起訴,即為適法,採便 宜主義,探究其目的,全在於訴訟經濟的考量,藉由程序的 合併,達到簡捷的效果。基此,於該審最後審判期日以前, 提出追加起訴書,載明所訴構成犯罪要件相關的人、事、時 、地、物各情,或於審判期日,當庭以言詞敘述上揭事項、 載明筆錄,而對於被告的訴訟防禦權無礙者,皆無不可。所 謂訴訟經濟,包含人力、物力、時間、空間及各相關有形、 無形需耗的節省,其中訴訟相關人員重疊、有關資料能夠通 用、程序一次即足,最為典型。此種追加起訴,雖然附麗於 原來案件的起訴,性質上猶係獨立的新訴,祇因可與原案合 併審判,從而獲致訴訟經濟的效益,然而過去數十年,司法 實務甚為少見,晚近始漸出現。刑事妥速審判法第3條規定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參與訴訟程序而為訴訟 行為者,應依誠信原則,行使訴訟程序上之權利,不得濫用 ,亦不得無故拖延。」立法意旨在於禁止相關人員恣意、濫 用權利,而有意、無意延宕訴訟的順利審理終結。檢察官在 案件移審以後,已經變成訴訟當事人的一方,自亦有其適用 ,同受規範。衡諸實際,案件如何完美切割或合併,直接影 響其結案速度,間接影響心證形成,而訴訟關係的各方立場 不同,衝突互斥難免,審判要既妥又速,除控方必須確實舉 證外,審理範圍不能過於龐雜,亦屬關鍵,司法資源利用的 分配、支援,更須用心規劃,否則不免淪為空談。現階段檢 察官仍為偵查主體,依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第231條規定,



擁有廣大的司法警察(官)人力資源,給予協助,或供其指 揮、調度,又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第1項規定,尚有檢察 事務官能予襄助,遇見重大案件,復多有組織偵查團隊,共 同辦案的情形,是其承辦繁雜案件的人力,理論上並無困難 ;反觀審判法院,在第一審倘若為獨任制,則祇有一名承審 法官,縱是合議庭,也僅共計三名法官,雖有法官助理,其 人力資源仍然遠遠不及於具有檢察一體性質的檢察官。檢察 官將另案犯情單純者,以追加起訴的方式處理,法院尚能勝 任,並確實可以收訴訟經濟的效益。但如將卷證浩瀚、案情 繁雜者,同以追加起訴的方式處理,表面上望似於法有據, 事實上將致審判法院的人力,難以承擔,延宕訴訟,自是當 然;尤其對於原屬繁雜的本案,再以追加起訴的方式,追訴 其他亦屬繁雜的另案,無異雪上加霜,如此,全案根本不可 能迅速審結,勢必與追加起訴制度的設計本旨,恰恰相違。 何況自被告方面言,就其遭追加起訴的繁雜案件,若檢察官 以另案起訴的方式處理,理論上,被告得以另外選任三名辯 護人提供協助,但在追加起訴的情形下,則祇能沿用先前的 辯護人,無異剝奪其律師倚賴權。從而,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之規定,於刑事妥速審判法生效、施行後,當應與時俱進 ,作目的性限縮解釋,以客觀上確能獲得訴訟經濟效益,且 不甚妨礙被告訴訟防禦權的案件,追加起訴方為適法(最高 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69號判決意旨參照)。四、經查:
 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45號起訴 書,認被告吳棕睿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2年8月間 某日起,經由不詳姓名年籍詐欺集團成員之招募,而加入具 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在該詐欺集團 犯罪組織中擔任「貸款專員」角色,與林冠宏蔡芊樂、陳 燚杋、邱子桓、張○○等人共同基於3人以上冒用公務員或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之不法所有及隱匿犯罪所得之洗錢 犯意聯絡,先牽線附表所示之楊莉蓁等向金主貸款,待渠等 取得貸款款項後,再由詐欺集團車手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附 表所示之楊莉蓁等人取走款項,或續行誘騙渠等匯款,而與 上開詐欺集團共同為附表所示之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於11 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88號 案件審理(下稱本訴)。嗣檢察官再以林冠宏係「歐悅集團 」執行長,為玉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歐悅金融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歐悅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歐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蔡芊樂則係林 冠宏之秘書,詎林冠宏蔡芊樂竟與吳棕睿吳棕萁、李家



榮、路世安邱子桓邱龍秋等人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 ,而自112年1月間起,陸續加入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 性之詐欺犯罪組織,在該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中吳棕睿、吳棕 萁及李家榮係擔任「貸款專員」角色,另路世安邱子桓邱龍秋則以地政士之角色為林冠宏與附件追加起訴書附表所 示林蔡金麗等人虛偽簽立借款契約及簽署抵押文件,而蔡芊 樂則是擔任林冠宏代理人之角色,林冠宏等人即以上開分工 之方式,利用如附表所示林蔡金麗等人遭詐騙集團以「假檢 警」、「假投資」等手法詐騙後,心智處於極端薄弱之狀態 下,佯裝同意由借款人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之手法,以 如附件追加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方式,共同詐騙附件追加起訴 書附表所示林蔡金麗等12名被害人。迨被害人誤以為已經取 得貸款後,其等所得款項旋又被詐騙集團以各種方式騙取殆 盡。林冠宏等人即以上述俗稱「地面師」之手法,將已經被 詐騙集團騙光畢生積蓄之被害人,再剝一層皮,使被害人經 濟狀況陷入絕境。認被告林冠宏蔡芊樂吳棕萁李家榮路世安邱子桓邱龍秋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同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等罪嫌;被告吳棕 睿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及同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 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等罪嫌;被告林冠宏蔡芊樂、路 世安,及被告林冠宏蔡芊樂李家榮,分別就附件追加起 訴書附表編號1及10對告訴人林蔡金麗廖玉雲詐取「不動 產抵押債權」9000萬及1260萬元部分,均另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嫌,檢察官認被 告林冠宏蔡芊樂吳棕睿吳棕萁李家榮路世安、邱 子桓、邱龍秋所為,與前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88號被告吳 棕睿加重詐欺等案件具有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於11 4年6月30日以114年度偵字第1452、4198、4199、6737、180 4、4201、4203、14141、15223、15598號、113年度少連偵 字第180、227、229號追加起訴書向本院追加起訴,由本院 以114年度重訴字第8號案件審理(即本件追加起訴)。以上 各情,有本訴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及卷附各被告之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而本訴起訴書附表的10位被害人與追加起訴書附表的12位被 害人,其中僅有被害人楊莉蓁林敬喻簡麗華3位被害人 相同(起訴書附表編號1、7、9;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8 、9),其餘均為各自不同之被害人。又本訴起訴的被告僅



有被告吳棕睿1人,追加起訴的被告卻多達8人,其中僅被告 吳棕睿為相同的被告,其餘追加起訴之被告林冠宏蔡芊樂吳棕萁李家榮路世安邱子桓邱龍秋等人均非本訴 之被告,且本訴被告吳棕睿在追加起訴案件中,僅再被訴追 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被害人楊萬福遭詐欺一案,是追加起訴 書除了附表編號6至9所示犯行外,其餘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 1至5、10至12所載之8次犯行均為與本訴被告完全不同的人 所犯,故主張證據共通之實益不大,實無合併審理之必要。 再觀本訴之訴訟進行程度,本訴係於113年11月8日繫屬本院 ,於113年11月29日、同年12月13日進行準備程序後,已分 別於114年3月7日、同年5月2日、同年6月27日審理期日進行 證人交互詰問程序,並預計於114年7月25日審結,本訴已實 質調查相當時日,顯然已無法就追加起訴部分一併審理之可 能,故無法藉由程序合併獲得訴訟經濟之效益,亦恐使一般 人對於法官能否無預斷成見繼續持客觀公正立場審理追加起 訴部分產生質疑。檢察官於本訴起訴後經過將近8個月的期 間始提起本件追加起訴,追加起訴的被告人數多,追加起訴 時全案卷宗數多達38宗(不含羈押併案卷宗),依追加起訴 書第53頁之記載,追加起訴之被告林冠宏蔡芊樂吳棕睿吳棕萁李家榮路世安邱子桓邱龍秋等人均否認犯 罪,則該案日後勢必需傳喚相關證人或共犯到庭進行交互詰 問,顯見案情繁雜,可預見日後準備程序、審理程序必定冗 長,檢察官以追加起訴之方式合併審理,將導致案件牽連不 斷,徒然延宕本訴之訴訟程序,影響本訴順利審結,顯不符 妥速審判規定之趣旨,且損及本訴被告受妥速審判之權益及 訴訟防禦權之行使,是認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且 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聰輝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損失 總金額(新臺幣) 詐騙匯款或交付款項之金額與時間 涉案帳戶 行為人 所犯罪名 備註 (新臺幣) 1 楊莉蓁 吳棕睿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2日,假冒台灣電力公司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致電楊莉蓁,謊稱其身分遭冒用,轉接警察單位報案,假警官「陳文忠」謊稱其涉嫌洗錢案件,要求楊莉蓁與「王麗蓉」檢察官加LINE聯絡,假檢察官恐嚇楊莉蓁需財產公證以示清白,指示其申辦網路銀行,並告知帳號、密碼。待楊莉蓁陷於錯誤,依指示辦理,致其帳戶內財產遭盜轉一空後,詐欺集團在113年1月9日進一步指示楊莉蓁聯繫「貸款專員」吳棕睿,嗣吳棕睿即佯裝為貸款專員與楊莉蓁聯絡,使楊莉蓁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1日,先至台中永豐銀行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手續,並於同日前往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將名下2處不動產抵押予林冠宏(代理人蔡芊樂),而向林冠宏貸款新臺幣(下同)2,700萬元(900萬元匯入楊莉蓁之所有之溪州農會帳戶、另1,800 萬元以現金交付),並於113年1月17日,吳棕睿蔡芊樂李家榮林冠宏等人分乘2台車前去找楊莉蓁,由吳棕睿蔡芊樂下車將現金1800萬交付楊莉蓁,並當場扣除利息及代辦費等費用共224萬1800元。楊莉蓁取得 1,575萬 8,200 元後,隨即遭詐欺集團指派前來之車手取走款項。另匯至楊莉蓁帳戶內之款項,亦轉匯至詐欺集團指示之帳戶。 5542萬5081 112年9月28日至11月10日、 113年1月16日至26日 匯款3742萬5081元 (113年1月17日 面交貸款所得款項1575萬8200元 及利息等款項224萬1800元,其中面交之款項隨即遭詐欺集團指派前來之車手取走) 第一層帳戶 賴亮成OOO-OOOOOOOOOOOOOO 李浚齊OOO-OOOOOOOOOOOO 第二層帳戶 賴亮成OOO-OOOOOOOOOOOO 吳朝成OOO-OOOOOOOOOOOO 林承哲OOO-OOOOOOOOOOOO 林澄恩OOO-OOOOOOOOOOOO 沈詠傑OOO-OOOOOOOOOOOOOO 徐于婷OOO-OOOOOOOOOOOO 第三層帳戶 賴亮成OOO-OOOOOOOOOOOOOO 楊勝澤OOO-OOOOOOOOOOOOOO 楊勝澤OOO-OOOOOOOOOOOO 李浚齊OOO-OOOOOOOOOOOOOO 第四層帳戶 盧佳和OOO-OOOOOOOOOOOOOO 廖澄洋OOO-OOOOOOOOOOOOOO (以上人員均由警方另行偵辦中) 吳棕睿林冠宏 蔡芊樂邱子桓李家榮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按本件另有徐承佑(水房首腦、收簿上游、123層轉帳、ATM車手) 鄭貴馨(傳送詐騙簡訊) 沈詠傑(第二層人頭帳戶、收簿手-收徐于婷李浚齊帳戶、ATM車手) 林承哲(第二層人頭帳戶、收簿手-收林澄恩帳戶、ATM車手) 賴亮成(第二、三層人頭帳戶、第四層轉帳、收簿手-收廖澄洋帳戶、ATM車手) 江宇翔(ATM車手) 劉佑豪(ATM車手) 沈旻憲(ATM車手) 林佳龍(ATM車手) 吳朝成(第二層人頭帳戶、收簿手-收盧佳和帳戶) 楊勝澤(第三層人頭帳戶、ATM車手) 李浚齊(第一、三層人頭帳戶、臨櫃車手) 曾玉萱(試卡車手-李浚齊帳戶) 徐于婷(第二層人頭帳戶) 林澄恩(第二層人頭帳戶) 盧佳和(第四層人頭帳戶) 廖澄洋(第四層人頭帳戶)等人涉案,渠等與林冠宏蔡芊樂及邱子楦所涉罪嫌,均由警方另行偵辦中)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及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借款2700萬 扣: 預扣3個月利息1,37萬7,000元 手續費81萬元 代書費5萬4,800元 總扣:2,24萬1,800元 退傭:78萬3,000元 (來源:吳棕睿工作手機群組「歐悅集團x大B」) 2 古乙君 吳棕睿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0月13日前某時,在網路上投放不實投資詐騙廣告。嗣古乙君於112年10月13日12時14分許,於網路看見上開詐騙廣告,加入詐欺集團的LINE(暱稱「富薪時刻」及「冠軍操盤員」)後,遭慫恿投資虛擬貨幣,並於同年月17日介紹貸款專員吳棕睿予古乙君,慫恿古乙君貸款投資,古乙君與吳棕睿聯絡後,又去詢問其他貸款公司,嗣詐欺集團復於同年月28日推薦古乙君找世臣理財公司,而吳棕睿復於同年月30日主動詢問古乙君是否有要貸款,但古乙君並沒有立即答應。嗣於同年11月4日古乙君發現沒有辦法出金,始知受騙,吳棕睿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就此部分始未詐騙得逞。 4萬 112年10月29日 匯款4萬元 LAGMAN CRISTOPHER LI OOO-OOOOOOOOOOOO TRAN VAN TRUONG OOO-OOOOOOOOOOOOOO 吳棕睿與LINE暱稱「富薪時刻」及「冠軍操盤員」等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等罪嫌。 來源:113.7.11扣案貸款申請資料 借貸未遂 警方有製作第二次筆錄、提供對話截圖;詐騙集團2度提供世臣理財名片予被害人諮詢 3 施翊婷 吳棕睿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間,在IG上散布有可以投資賺錢管道之不實訊息。嗣 施翊婷瀏覽後,加入對方LINE(暱稱「湘菱Ling」)後,對方便介紹投資虛擬貨幣USDT,施翊婷遭慫恿,陷於錯誤而儲值99萬元。嗣詐騙集團復介紹貸款專員吳棕睿施翊婷,要求施翊婷向他貸款80萬元。嗣施翊婷依詐欺集團指示於同年9月6日加吳棕睿LINE ID開始與吳棕睿對話,施翊婷同樣依照詐欺集團指示向吳棕睿稱「我有資金需求,在網路上看到你們評價不錯,想要詢問看看」,後續至同年16日吳棕睿都有持續詢問施翊婷要貸款相關事項。後續施翊婷諮詢朋友後驚覺遭騙而報案,吳棕睿與其所屬詐欺集團就此部分始未詐騙得逞。 99萬 112年9月6日 面交99萬元 TMd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吳棕睿及暱稱「湘菱Ling」等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等罪嫌。 來源:113.7.11扣案貸款申請資料 借貸未遂 有提供對話截圖 4 吳敏綺 吳棕睿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25日14時50分許 ,透過HG(名稱為「c0512c_」)私訊吳敏綺,並提供LINE ID將吳敏綺拉至群組,向其誆稱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吳敏綺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詐欺集團指定之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詐欺集團指示購買虛擬貨幣。嗣吳敏綺已無力入金,詐欺集團成員即於同年10月27日,傳送吳棕睿世臣理財名片擷圖給吳敏綺,並傳送好友吳棕睿吳敏綺,及指示吳敏綺私訊吳棕睿稱「您好我在網路上看到你們的評價不錯,有資金需求可以了解看看嗎」等語,吳敏綺信以為真而與吳棕睿聯絡,然在吳棕睿謊騙伊貸款過程中,因發現吳棕睿講話很像8+9,不專業又很多語助詞,覺得不可靠,而不想向吳棕睿申貸,同時亦發現先前與其聯繫暱稱「恩恩」之人一直追問伊向吳棕睿申辦貸款進度,甚為可疑,吳棕睿與其所屬詐欺集團就此部分始未詐騙得手。 45萬 112年10月19日 面交45萬元 TK7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吳棕睿與LINE暱稱「恩恩」及「Lena」等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等罪嫌。 來源:113.7.11扣案貸款申請資料 5 曾暐婷 吳棕睿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間,在IG上散布限時動態佯稱操作簡單輕鬆獲利之不實訊息。曾暐婷不疑有他而與對方聯繫,詐欺集團LINE暱稱「linda」即佯向曾暐婷索取個人資料,並傳送不實投資平台網址要曾暐婷下載,並慫恿其至投資網站https://trade8.kinvestcap.com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曾暐婷遂於7月份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嗣詐欺集團並傳送世臣理財代辦吳棕睿名片給曾暐婷,指示其向世臣理財吳棕睿接洽貸款,詐欺集團匿稱「曉涵」之人並交待曾暐婷聯絡吳棕睿時要說「我是在網路上看評價服務不錯,有資金需求可以了解看看嗎」等語,嗣曾暐婷於112年7月29日聯絡吳棕睿後,吳棕睿即向曾暐婷佯稱以分期購買香奈兒包包1只之名義向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比較容易核准(實際上曾暐婷並未購買包包)云云,使曾暐婷陷於錯誤,而同意向吳棕睿借款10萬元,惟扣除7%帳管費、10%手續費,曾暐婷實際上只拿到8萬3000元,且數日內詐欺集團即指派車手將款項取走。嗣詐欺集團復曾暐婷佯稱因其操作錯誤導致虧損,要恢復權限需要再付30萬元,曾暐婷始查覺受騙。 15萬 112年8月11日 面交15萬元(其中10萬元係向吳棕睿借款) TXM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吳棕睿及LINE暱稱「linda」與「曉涵」等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來源:113.7.11扣案貸款申請資料 富裕商品貸10萬元 分42期、月付3,120、共需償還13萬1,040,吳棕睿傭金3,250 (參見吳棕睿手機群組「融資」對話紀錄) 警方有製作第二次筆錄、提供對話截圖 6 謝盈翎 (未提告) 吳棕睿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7月間,在IG上散布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之不實訊息。謝盈翎瀏覽訊息後,與對方聯繫,對方即慫恿其投資虛擬貨幣,使謝盈翎陷於錯誤,而於112年7月13日依詐欺集團指示與假幣商面交30萬元後以虛擬貨幣USDT(泰達幣)支付至指定電子錢包帳戶。後依詐欺集團指示進行投資操作,惟詐欺集團成員對其誆稱操作錯誤需再補90萬元,並要求其聯繫世臣理財吳棕睿進行貸款補償該90萬元云云,謝盈翎不疑有他,而於112年7月13日與與吳棕睿聯絡,吳棕睿謝盈翎誆稱是代辦,在交談過程中謝盈翎發現吳棕睿竟知道渠因投資虧損需借款,驚覺受騙報案,吳棕睿與其所屬詐欺集團就此部分始未詐騙得逞。 30萬 112年7月13日 面交30萬元 TCY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吳棕睿與假冒檢察官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核被告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等罪嫌。 來源:113.7.11扣案貸款申請資料 借貸未遂 警方有製作第二次筆錄,指認詐騙集團提供吳棕睿予被害人諮詢貸款 7 林敬喻 吳棕睿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7日,假冒健保署人員,向林敬喻佯稱其資料遭人盜用,並領取1筆補助金,要協助其轉介警察局報案,嗣假冒警察之成員佯稱要幫其做筆錄,並將電話轉給假冒檢察官黃士元之人,佯稱要其配合金管會調查,匯錢到指定帳戶中,使林敬喻陷於錯誤,而自112年12月7日起陸續匯款。嗣詐欺集團知悉林敬喻身上已經無錢可匯,即於同年月13日指示其聯繫世臣理財貸款專員吳棕睿林敬喻不疑有他而與吳棕睿聯繫後,吳棕睿即佯稱協助其辦理抵押貸款,使林敬喻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18日前去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將名下1處不動產抵押貸款予給林冠宏(代理人蔡芊樂),貸款240萬元。嗣吳棕睿蔡芊樂於同年月27日中午,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將240萬元交付林敬喻後,馬上要林敬喻清點16萬8000元代辦費給吳棕睿,另交付14萬4000元給蔡芊樂,及交付2萬8500元代書費,其餘95萬9000元現金,立即遭詐欺集團指派之車手取走,另剩下款項林敬喻則匯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560萬9000元 112年12月7日1至113年1月3日匯款11筆,共423萬元 112年12月27日面交95萬9000元 購買遊戲點數70筆共42萬元 吳棕睿林冠宏 蔡芊樂與假冒檢察官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等罪嫌。 來源:吳棕睿工作手機群組「歐悅集團x大B」 借款240萬 扣: 三個月利息144,000 手續費168,000 代書費28,500 共340,500 退傭:129,600 (退傭為三個月利息之90%) 筆錄有指認詐騙集團提供世臣理財予被害人貸款、有提供對話紀錄 8 李懿秀 吳棕睿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間,假冒檢察官,向李懿秀佯稱其涉及詐欺案件,由檢察官指示李懿秀面交款項5次共236萬元。後續詐團得知李懿秀還有房子,就由假冒主任檢察官之人對李懿秀謊稱有在調查「世臣理財」這家公司,指定要李懿秀拿房子去向這家公司抵押借款,使李懿秀信以為真,而主動聯繫吳棕睿欲將名下不動產辦理抵押貸款,而吳棕睿則向李懿秀誆稱「你的案件以後由我來承接」,要李懿秀以後直接找他辦理云云。嗣因李懿秀找不到土地所有權狀,假冒檢察官之人獲知後,便開始責罵李懿秀,且嚇稱要派人抓李懿秀李懿秀因恐懼而聯絡友人求助,始知被騙,吳棕睿與其所屬詐欺集團就此部分始未得逞。 236萬元 112年10月18日至11月15日面交5次共236萬元 吳棕睿與假冒檢察官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等罪嫌。 來源:吳棕睿工作手機群組「歐悅集團x大B」 借貸未遂 警方有製作第二次筆錄,指認詐騙集團提供吳棕睿予被害人諮詢貸款 9 簡麗華 吳棕睿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間,假冒高雄警察單位小隊長,佯稱簡麗華涉嫌犯罪,現在是詐騙人頭帳戶云云,嗣又轉接給假冒臺北地檢署黃敏昌檢察官 之成員,續對簡麗華佯稱最近偵辦老鼠會案件,被害人金流有進到簡麗華戶頭,約60幾萬元,要由簡麗華償 還云云,因簡麗華跟對方說她根本沒有錢,對方就說沒有錢就要被抓去關云云。之後詐欺集團又問簡麗華有沒有房子,並要求簡麗華申請房貸,佯稱錢下來後會送經金管會驗收,如果沒有問題就會再還給簡麗華云云。嗣 由假冒檢察官之成員指示簡麗華聯繫被告吳棕睿,而被告吳棕睿則佯稱可為其代辦抵押貸款,使簡麗華陷於錯誤,而於113年1月11日前某日,前往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將名下1處不動產抵押貸款予給林冠宏(代理人蔡芊樂),嗣於同年月11日,吳棕睿告知簡麗華貸款資格已經通過,隔天就會有175萬元進入其戶頭,並於翌日15時許,吳棕睿與蔡芊藥共同駕車至桃園市八德區東勇北路295之1號統一超商門市,將370萬元交付簡麗華,並當場抽走3個月利息34萬,000元、手續費40萬2,500元及代書費3萬4,000元後。剩餘款項現金部分由詐欺集團指派之車手於同日15時30分許,在上開地點附近,跟簡麗華面交取走,另匯至簡麗華帳戶之款項則由詐欺集團成員持簡麗華之提款卡提領殆盡。 585萬8000元 113年1月12日面交370萬及提款卡 113年1月13日至31日遭盜領48筆共215萬8000元 簡麗華OOO-OOOOOOOOOOOOOO 吳棕睿林冠宏 蔡芊樂與假冒檢察官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來源:吳棕睿工作手機群組「歐悅集團x大B」 借款575萬 扣: 三個月345,000 手續費402,500 代書費34,000 總扣:781,500 退傭:310,500 (退傭為三個月利息之90%) 警方有製作第二次筆錄,指認詐騙集團要求其抵押房屋貸款,並提供指定貸款管道 10 紀宜娟 吳棕睿與陳燚杋、張○○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7月底前某時,在IG上散布佯稱可教學投資賺錢之不實訊息。嗣紀宜娟於112年7月底某日瀏覽上開訊息後不疑有他而與對方聯繫,詐欺集團LINE暱稱LINE暱稱「Belle」及「陳妮Nia」(即陳燚杋)即向曾暐婷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並傳送不實投資APP要紀宜娟下載並註冊,嗣又介紹暱稱為「Wang」之假幣商給紀宜娟,使紀宜娟誤以為真可投資獲利。嗣因紀宜娟本身資力不足,詐欺集團即慫恿其向世臣理財吳棕睿接洽貸款投資,紀宜娟不疑有他而於112年9月間與吳棕睿聯絡,吳棕睿即佯稱可為其代辦 「勞保貸」及「機車貸」貸款,使其陷於錯誤,而由吳棕睿媒介其向金主借貸高利率之「勞保貸(借款25萬,112年9月8日撥款17萬9000元)」、「機車貸(借款35萬元,「代辦費5萬5000元」)」,嗣紀宜娟即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貸得之款項領出後面交給假幣商購買虛擬貨幣。嗣因無法出金並與對方失去聯繫,紀宜娟始知受騙。 47萬 112年9月13日 面交47萬元 吳棕睿、陳燚杋(詐騙機手)、張○○(機房金主)與假冒檢察官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來源:吳棕睿手機群組「融資」對話紀錄 1.富裕機車貸35萬元,扣代辦費55,000元;分50期、月付9,625、共需償還48萬1,250元,吳棕睿傭金17,570元 (來源:吳棕睿手機群組「融資」對話紀錄) 2.歐悅勞保貸20萬元,扣代辦費21,000元;分36期、月付7,031、共需償還25萬3,116元 (來源:吳棕睿與「小孔」LINE對話紀錄) 有製作第二次筆錄,指認詐騙集團提供吳棕睿予被害人諮詢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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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悅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