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641號
CHDM,114,訴,641,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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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念祖



翁梓堯



沈岳樑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8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3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
被告3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於民國114
年6月25日及同年月26日分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
論終結定於同年7月31日宣判。茲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行簡
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撤
銷前開裁定並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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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