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274號
CHDM,114,訴,274,202507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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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浩凱



指定辯護人 賴皆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浩凱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款
、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3月4日執行羈
押,並於114年6月4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羈押在
案,其羈押期間將於114年8月3日屆滿,且被告所為犯行,
已經本院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在案,上開刑度非
輕,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
於此情形下,可能具備逃亡或逃亡危險之可能性及冒險誘因
亦較大,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羈押要
件。是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羈押被告之前揭羈押原因仍然
存在,尚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
而得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繼續延長羈
押之必要,應自114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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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