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郁群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郁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郁群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7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0941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5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