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芸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林芸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芸竹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及1年5月確定後,
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
年7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984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159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