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錦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錦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錦田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6380號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19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