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詹思彤(原名:詹元綺)
受 刑 人 高浚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思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高浚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偵查中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萬元,
由具保人詹思彤於民國112年2月22日繳納現金後,於同日將
其釋放,有同署之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
金罰金通知單、代收保證金罰金犯罪所得臨時收據、國庫存
款收款書在卷可稽。然而,案經審理後,就確定部分送同署
檢察官執行(執行案號:同署114年度執字第2506、2507號
),受刑人經按址通知,未遵期於114年5月27日下午2時30
分到場,具保人亦未督促其到案執行,受刑人嗣經拘提未獲
等情,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6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230號判決書、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
表、同署之通知、檢察官拘票、報告書附卷為憑,足見受刑
人顯已逃匿。依上述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