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797號
CHDM,114,聲,797,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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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蕭文榮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645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蕭文榮(下稱被告)㈠並無逃
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①被告有正常工作,工作
持續中、②原審法院審理期間均會按時到庭、③業已坦承犯行
,也願與被害人和解;㈡被告案件已都偵查完,亦無湮滅、
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者,及對案情業已交代
完,對自己犯行坦承不諱,且供出購買毒品上手,檢警單位
亦應完成相關證據之調查,故全案已明朗,已無繼續羈押被
告之原因之必要;㈢被告所犯並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
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實無羈押被告之必要性。本
案被告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懇請准予被告得以聲請具保
、責付或限制住居,停止羈押。並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13
年度抗字第857號、112年度聲字第3075號,臺中臺灣高等法
院106年度聲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以及最高法院46年台抗
字第6號、第21號判決之意旨,請鑒核上情,予以被告具保
、限制住居、出境等處分,應足以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進行
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前2項具保停止羈押之審查,準用第107條第
3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
羈押被告之目的,其本質在於確保訴訟程式得以順利進行,
或為確保證據之存在與真實、或為確保嗣後刑罰之執行,而
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被告有無羈押之
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
、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就具體
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
之裁定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
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最高法院112年
度台抗字第118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
之必要,仍應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
認定,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
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復查無同法第
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
自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有
卷附證人陳述及其他相關證據可資佐證,認犯罪嫌疑重大,
且被告於犯後未主動聯繫警方,經警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
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1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14年5月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有
本院卷宗可參。
 ㈡本院審酌被告坦承犯行,有卷附證人陳述及其他相關證據可
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被告自白與否僅係
資以判斷犯罪嫌疑是否重大之因素,至是否有羈押原因及必
要性,仍須考量各項法定事由為斷,非謂被告一旦自白即無
羈押原因及必要。又被告於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經送
往醫院治療時,員警已交付名片並告知被告出院後應主動聯
繫前往警局製作筆錄,然被告竟未依約主動前往警局,且經
員警2次撥打電話予被告,被告均拒接,嗣經警方持檢察官
核發拘票將其拘提到案等情,有卷內相關資料足證,可認被
告已有規避偵、審程序之行為,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再
者,被告所犯之罪中有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重傷
罪,此部分已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及他人生命、身體健康。又
本件復查無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具保得聲請
停止羈押之事由。是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
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
程度,認對其維持羈押處分亦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
則,且於本院裁定之時點,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
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偵查或審判程序之順利終結,
被告請求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代替羈押,要難准許。
 ㈢綜上,被告前經本院准予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仍然存在,被
告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㈣至被告雖主張本案均已偵查完畢,並無湮滅、偽造、變造證
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語。惟本院原本就未以此為羈押
之原因,被告此部分主張尚有誤會,併予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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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