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790號
CHDM,114,聲,790,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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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世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世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世國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聲請定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
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
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鄧世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
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手段、侵害法益、各
次犯罪時間間隔、經本院函詢請受刑人就本案定執行刑表示
意見,其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國源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20000元 罰金新臺幣30000元 罰金新臺幣30000元 犯罪日期 113年8月23日 113年8月23日 113年4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6084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608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604、3317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55號 113年度簡字第55號 113年度易字第3552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16日 114年1月16日 114年1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55號 113年度簡字第55號 113年度易字第355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3月4日 114年3月4日 114年3月4日 備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72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314號 編號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33000元 編號1至4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045號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65000元



編號 4 5 (此欄空白) 罪名 侵占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8000元 罰金新臺幣60000元 犯罪日期 113年6月2日 113年8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604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5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3552號 113年度簡字第574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21日 114年4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3552號 113年度簡字第57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3月4日 114年5月21日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314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147號 編號1至4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045號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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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