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評發
具 保 人 周麗珠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麗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周麗珠因受刑人周評發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
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3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
受刑人經合法傳喚,且通知上開具保人轉知或帶同被告到案
,然被告仍未於指定時間到案執行,再由聲請人核發拘票拘
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
收款書影本、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
通知具保人轉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之通知與送達證書影
本、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受刑人與具保人
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在卷
可稽;且受刑人迄今皆無因另案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
到案之正當理由,而具保人現亦無另案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
致未能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之正當理由,均有受刑人與具
保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足憑;又
受刑人、具保人現所在之戶籍住所仍同前址並無變動之情事
,亦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
果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
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