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739號
CHDM,114,聲,739,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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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39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林子芸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4度執字第1155號),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
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
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
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
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
執行:(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5月以上者。(三)生產未
滿2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刑
事訴訟法第467條定有明文。故需有刑事訴訟法第467條所定
之各款事由,始能停止刑罰之執行。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下稱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2346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嗣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彰化地檢署)檢
察官以114年度執字第1155號,並傳喚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4
年5月29日到案執行,聲明異議人具狀請求暫緩執行。惟彰
化地檢署執行檢察官以查無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停止執行之
原因,以114年5月16日彰檢名執丁114執聲他679字第114902
6558號函通知聲明異議人礙難准許暫緩執行,請其於114年5
月29日到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彰化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
155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並有彰化地檢署114年5月16日彰
檢名執丁114執聲他679字第1149026558號函附卷可稽。
(二)聲明異議人雖具狀以其母親、兄長及未成年兒子需要照顧為
由,聲請暫緩執行。然該等情節顯與前揭刑事訴訟法第467
條各款之停止執行事由不符。而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停止執
行事由並無聲明異議人所稱「第6款其他項家庭事故等情事
」,尚難認聲明異議人聲請暫緩執行為有理由。檢察官本其
裁量所為上開不准聲明異議人暫緩執行之處分,並無違法執
行指揮或執行方法不當之情形。則聲明異議人提起本件聲明
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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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