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231號
CHDM,114,簡附民,231,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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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31號
原 告 黃妍慈
被 告 賴宏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42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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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