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213號
CHDM,114,簡附民,213,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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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13號
原 告 梁梨
被 告 沈秀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4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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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