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206號
CHDM,114,簡附民,206,2025072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06號
原 告 張嘉峰
被 告 柯嘉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6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
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