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200號
CHDM,114,簡附民,200,2025072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00號
原 告 陳怡菁
被 告 謝政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5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盛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