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660號
CHDM,114,簡,1660,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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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6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德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偵字第12986、13049、13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德信犯竊盜罪,共3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所處拘役之刑,應執行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詹德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各別犯意,分別 為下列犯行:
  (一)於民國114年5月1日7時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 號前,徒手竊取謝宜靜所有放置在該處行李箱上之價 值新臺幣(下同)4,500元之眼鏡1支,得手後戴在臉 上得手。
  (二)於114年4月16日21時42分許,在彰化縣○○鄉○○村○○路 000號(國立永靖高級工業學校)前,徒手竊取胡○銘 (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有停放在該 處之腳踏車1輛(價值約2、3萬元),得手後即騎乘 上開腳踏車離去。
  (三)於114年4月28日5時58分許,在彰化縣○○鄉○○村○○路0 00號前,徒手竊取林欣宜所有放置在該處之鐵鍋1個 (價值約2、300元),得手後即騎乘腳踏車離去。二、證據
(一)被告詹德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謝宜靜胡○銘、被害人林欣宜於警詢時之 證述。
(三)監視器影像照片、現場及查獲照片。
(四)贓物認領保管單。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按成年 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 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該罪之認定 雖不以成年人明知犯罪之對象為兒童或少年為必要,但仍



須以成年人具有主觀上之不確定故意為要件。查犯罪事實 (二)所示之告訴人胡○銘於本案發生時未滿18歲,固屬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所稱之「少年」,惟 腳踏車為日常生活中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均有可能騎乘之物 ,而本案尚乏其餘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主觀上就告訴人之實 際年齡有所認識或預見,自不適用上開加重處罰之規定, 附此敘明。
(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
(三)被告前因竊盜、公共危險、毀損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 ,有期徒刑部分,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62號裁定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於114年3月19日執行完畢等情, 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 茲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量被告於本案之犯 罪情節,並無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顯過苛之情形,爰俱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 財物,而任意竊取他人之財物,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權, 行為殊不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認錯、坦承犯行,犯 後態度尚可,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勉持之家庭經 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 所處拘役之刑,審酌被告所犯各罪犯罪時間相近,且均係 犯竊盜罪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竊取之前揭 物品,均已經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佐,故依上 開規定,均無庸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犯罪事實 主文 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 詹德信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 詹德信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如犯罪事實欄(三)所示 詹德信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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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