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緝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晉昌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之偵查案號「114年度偵字第8
952號」,應更正為「113年度偵字第8952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 ,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