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8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泱志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6377、10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所為之114年度易字第855號裁定應予撤
銷,並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柯泱志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於民國114年7
月2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定於同年7月31
日宣判。茲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撤銷前開裁定並命再開辯
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