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855號
CHDM,114,易,855,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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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8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泱志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6377、10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所為之114年度易字第855號裁定應予撤
銷,並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柯泱志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於民國114年7
月2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定於同年7月31
日宣判。茲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撤銷前開裁定並命再開辯
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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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