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忠龍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忠龍自民國一一四年七月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第107
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二、本案被告陳忠龍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執行羈
押。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4年7月
8日起送往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6月、拘役20日之刑
期,有該署檢察官114年執更己字第641號、114年執助己字
第232號執行指揮書各1件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
在監,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
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