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85號
原 告 黃壽星
被 告 張瑞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0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官圓丞
、許棣程、陳信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官圓丞、許棣
程、陳信瑞業經本院通緝在案,爰待被告官圓丞、許棣程、陳信
瑞到案後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