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張璟敏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依
聲請人聲請,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
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3年12月30日公告於法
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
間已於114年3月30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
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毓如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1 劉莉品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屏東分行 113年9月20日 60,500元 1272321 未載 2 劉莉品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屏東分行 113年9月30日 60,500元 1272322 未載 3 劉莉品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屏東分行 113年10月20日 60,500元 1272323 未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