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死因贈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4年度,7號
PTDV,114,重家繼訴,7,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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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東山寺

法定代理人 郭乃綾
被 告 許芳瑞律師即鄭櫻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死因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亦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 年7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贈與人
鄭櫻里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仍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
命再開辯論,並擇日再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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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