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東山寺
法定代理人 郭乃綾
被 告 許芳瑞律師即鄭櫻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死因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亦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 年7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贈與人
即鄭櫻里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仍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
命再開辯論,並擇日再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