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C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114年11月7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案家為單親家庭,父親B(真實姓名及住居
所詳附件對照表)過往就有管教過當之情形,民國113年5月
6日聲請人接獲通報B對兒童A施暴後,原於訪視與B溝通後,
B同意擬定安全計畫,案曾祖父母等人都同意擔任共同執行
人員,但B仍不定期會用責打方式管教A。前於113年8月案父
母B、C離異後,由B單獨行使A及案妹親權,然B對於離異有
諸多情緒,A多與案曾祖父母同住,B不定期返家同住。於11
3年11月4日再次接獲繁華國小通報,A上學時,校方發現A臉
部有傷,經訪視得知B於113年11月2日約莫14時30分開始,
持棍子責打A至晚間,導致A左臉、左肩、左手後腰、左下肢
等多處擦挫傷。聲請人社工當天與B聯繫,原欲討論A安全規
劃,然B情緒高漲,在通話中不斷咆嘯承認責打A及接受A安
置等話語,後陸續也不斷撥打各網絡電話怒罵,評估B情緒
狀況高漲,無法與其溝通安全計畫,A返家有風險,經鈞院
裁定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在案。聲請人提供家庭處遇服務期
間,親屬尋覓中,找到A之舅舅同意協助照顧A,評估舅舅符
合親屬安置條件,故於114年4月1日轉安置至舅舅家進行安
置,A迄今生活及就學皆穩定,並於114年5月24日與其曾祖
父、阿姨等人親子會面,會面互動良好。B、C雖已自行協議
變更A親權予C單獨行使,C也有照顧A之意願,然C於114年3
月17日因涉犯詐欺案件宣判四個月有期徒刑,目前仍在執行
中,後續C出監後亦需重新尋覓住所及工作,故評估C暫無照
顧A之功能;B於A安置期間表示無須再與A見面,也位申請親
子會面,聯繫電話未接,於保護令核發後,B亦未曾出席處
遇計畫之課程。綜上所述,A因B不當管教,導致其身上多次
傷勢,而進行保護安置,C於社工員服務期間雖穩定親子會
面,也有照顧A及參與親子教育課程意願,然C於114年3月17
日因詐欺案件入監服刑,無法照顧A生活,故評估A尚有安置
之需求,為此,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
條規定聲請予以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
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
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
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
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
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
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
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
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
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
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
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
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
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
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護字第86號
民事裁定影本、屏東縣兒童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本院
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等文件為證。審
酌A因B不當管教,經本院核發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892號暫
時保護令在案,又C雖有照顧A及參與親子教育課程意願,但
C於114年3月17日因詐欺案件入監服刑,無法照顧A生活,經
專業社工評估A尚有延長安置之需求,如未予延長安置,恐
不利於其人身安全,本案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且C同意本
件延長安置。從而,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於法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附件
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176號) A 丙○○(原名:吳○汯)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現安置中) B 甲○○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 C 丁○○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三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