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起訴證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14年度,4號
PTDV,114,訴聲,4,2025072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怡璇洪天滿賴怡玲間請求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4年度補字第258號),聲請許可為訴訟
繫屬事實之登記,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
實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