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7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洪正賢 陳秋芷 被 告 北方騰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人 王蓁蓁 被 告 陳婕瑀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