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95號
PTDV,114,補,395,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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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 告 楊坤賜

被 告 鄭雅玲
楊坤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雅玲楊坤明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817,599元(計算式:548,999元+268,600元=817
,5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同段176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歷年異動索引(地號全
部、權利人資料等請均勿遮隱)到院。
三、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本件被告鄭雅玲(Z000000000)
楊坤明(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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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