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協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81號
PTDV,114,補,381,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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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歐陽裕國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慧珍間履行和解協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69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
在本院為准否之裁定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
該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原告應於駁回裁定確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蔡慧珍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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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