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吳江玉梅
訴訟代理人 李兆隆律師
被 告 吳益章
吳鎮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益章、吳鎮宇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818,266元【計算式:(60.86㎡13,000元)+(1,269.82㎡2,3
00元)+106,500元=3,818,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19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