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163號
TPDV,106,司促,13163,2017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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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玉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肆佰伍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壹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肆佰玖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參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
  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3163號)
  (一)債務人張玉媛於民國90年04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0 元,約定分04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
     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6 年08月07日止累計696,453 元正未給付,(其中17
     7,176 元為本金,518,277 元為利息(2002/12/26~2
     017/08/07 ),1,0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玉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8月07日止累計
     564,491 元正未給付,其中145,363 元為消費款;41
     9,128 元為循環利息(200 2/9/17~2017/08/07 );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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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