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128號
PTDV,114,監宣,128,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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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簡鴻斌

相 對 人 簡調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簡調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簡鴻斌(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簡鴻達(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
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
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
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
,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
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
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
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
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
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簡調和即聲請人簡鴻斌之父,相
對人因極重度身心障礙,現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規定,
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親屬會議紀錄、親屬繼
承表、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障礙等級:極重度)、戶籍
謄本等件為證,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則經鑑定結果略以
:㈠個案各項功能退化嚴重,生活完全無自理能力,必須長
期依賴家人、醫療或養護機構照顧。個案目前已經處於出血
性腦中風手術後合併語言障礙與極重度失智狀態,因而導致
個人之認知功能嚴重失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喪失。可以判定為無意思能力。
無法獨力處理個人法律事務與從事個人財務管理,也無法主
張或維護個人權益,建議該個案應該已經達到監護宣告之標
準。㈡個案之出血性腦中風手術後合併語言障礙與極重度失
智狀態疾病因為腦部受損極為嚴重,個案已經高齡65歲,個
案罹病迄今已經逾8年,遠遠超過腦中風患者罹病後復健復
原的罹病後六個月黃金時期,認知功能尚且持續在退化中,
復原能力薄弱,預估個人功能會隨著年齡老化而逐漸退化,
預期其疾病之預後不佳,回復機會不大等語,有屏安醫療社
團法人屏安醫院114年5月20日屏安管理字第1140700262號函
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自足認相對人喪失言語能力
,已無訊問之必要。本院綜合上開證據及鑑定人之意見,認
相對人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出血性腦中風手術後
合併語言障礙與極重度失智狀態),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之程度,聲請人為其子,其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
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子,相對人之父母、配偶均歿,
而相對人之胞妹簡桂雲、次子簡鴻達及長女簡翠虹則均同意
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此有親屬會議紀錄、同意書可憑,足
見相對人之最近親屬認同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是由聲請人
負責護養及照顧相對人並管理其財產,最能符合相對人之利
益,尚無選任程序監理人評估監護人選之必要,爰選定聲請
人為監護人。另依前揭規定,法院於選定監護人時,應同時
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及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
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
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為
使聲請人得於期限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並衡酌簡鴻
達為相對人之次子,其願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
親屬會議紀錄可稽,爰併指定簡鴻達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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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