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免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4年度,10號
PTDV,114,消債職聲免,10,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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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洪宛筠


代 理 人 蕭縈璐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代 理 人 蔡嘉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
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
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
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不在此限:一、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
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
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
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
於清算聲請前1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
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
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
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
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
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
重大延滯程序,同條例第133、134條亦分別明文。
二、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2年4月6日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2年度消
債清字第45號裁定自113年2月2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復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相對人共受償新臺幣
(下同)13,396元,本院於113年10月9日以113年度司執消
債清字第10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於開始清算程序後迄今之收入部分,聲請人任職
永新安全帽,每月所得平均約為23,813元,有薪資明細表
可參,堪信屬實,聲請人陳稱每月必要支出共為17,076元,
雖未提出任何單據供本院審酌,惟並未超出依消債條例第64
條之2 第1項規定,以113、114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17,076元、18,076元之數額,洵
堪採信。又聲請人之女,年約17歲,名下無財產,有戶籍謄
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佐,堪認有受聲請人
扶養之必要。又聲請人與前配偶育有3子,約定由聲請人負
擔該女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其餘2子之未成年子女權利
義務則由前配偶負擔,有戶籍本可佐,則該女扶養義務應由
聲請人單獨負擔,是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上
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聲請人應負擔之113、11
4年度扶養費為17,076元、18,618元,則聲請人主張低於上
開金額之扶養費8,000元,得予列計。基上,聲請人於開始
清算程序後之固定收入扣除前開必要支出後,顯無剩餘,自
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應不予免責規定之適用餘地。復查無聲
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其他各款應不免責事由,揆諸
前揭說明,聲請人既經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
依消債條例第132條規定,應裁定免除其債務。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3條之適用,且查
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應不免責之情事,依上說明,
自應依首開規定裁定本件聲請人免責,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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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