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彥頴
代 理 人
(法扶律師) 趙禹任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增南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曾富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彥頴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以113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1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6月2日確
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
,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