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24號
PTDV,114,消債聲,24,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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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戴玉靖

代 理 人 王婷儀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羅建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郭偉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戴玉靖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以11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3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2月24日
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
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
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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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