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20號
PTDV,114,消債聲,20,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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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魏瑋諒即魏炳芳

代 理 人 謝建智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映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陳易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魏瑋諒即魏炳芳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以11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2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3月4日
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
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
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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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