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4年度,161號
PTDV,114,家親聲,161,202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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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除本法別
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
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設籍在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0○0號(聲請
人甲○○亦不知相對人實際住所,有本院電話記錄在卷),依
上規定,本件應專屬由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
,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並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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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