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368號
PTDV,114,家補,368,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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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倪○○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
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
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
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
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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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