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50號
原 告 陳文信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蔡㚡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淑華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係非財產權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4,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