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4年度,10號
PTDV,114,家繼簡,10,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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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
原 告 王生志

原 告 許王銹

原 告 王秀芳

原 告 王有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莉婷原名王綉蓺、王璿萍、王尹貞間請求分割
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繼承人全體同意僅就屏東縣○○鄉○○村○○路00號房屋、
中華郵政鹽埔郵局存款2筆遺產先為分割之同意書。(法院
裁判分割遺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為分割,而非以遺產
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故除非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為一部
分割,否則應以除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禁止分割,或繼承人
全體協議禁止分割以外之遺產全部,為裁判分割之標的。法
院在為裁判分割遺產判決時,如發現繼承人除上開特殊情形
外,未以全部遺產,為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
二、原告若未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請追加其餘全部遺產為分割
標的。(據原告所提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4年2月7日出具之
被繼承人王蔡春蓮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被繼承人王蔡
春蓮尚遺有台灣銀行屏東農科園區分行存款新台幣(下同)
846元、屏東縣農會存款1,961元等遺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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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