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952號
PTDV,114,司繼,952,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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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52號
聲 明 人 宋美成


張○○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除就聲明人張○○之聲明駁回外,
就聲明人宋美成之部分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宋美成係被繼承人張原富(民國64年6月17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
○○村○○巷0號)之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張原富於114年4
月8日死亡,聲明人宋美成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
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張原富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張原富之遺產負擔。
四、至聲明人張○○為被繼承人張原富之手足,為第三順位繼承人
,惟本件尚有繼承順位在先之宋美成張原富之繼承人,聲
明人張○○於陳報遺產清冊時既尚未取得對被繼承人張原富
繼承權,其聲明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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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