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453號
聲 明 人 A01
聲 明 人 A02
上 列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路
000號5樓之2)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被繼承人甲○
○於114 年4 月22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昆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