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538號
PTDV,114,司票,538,2025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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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蘇世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映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聲請狀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處所(表
示方式可如本裁定聲請人欄所示)。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9,819元、發票日民
國113年8月10日、到期日113年8月17日)。
三、經核聲請狀聲請事項記載之本票金額為10,797元(與提出本
票記載之金額不同),請確認是否正確,如有誤繕請具狀更
正;如尚有其他本票欲請求,請一併提出,並確認請求金額
是否正確。
四、請提出聲請事項所載之附表(應記載發票日、票面金額、到
期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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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