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520號聲 請 人 林志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瀚成有限公司、胡翔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3,520,000元、發票 日民國111年10月15日)1紙之原本到院。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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