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97號
PTDV,114,司拍,97,2025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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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鄭又誠

鄭國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翊富興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吳鄭
玉枝、鄭璁懌、鄭靖薰與其獨資經營之藤懋企業社,於民國
112年12月14日共同簽立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票面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632,000元,到期日為114年3月30日,並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嗣相對人鄭又誠於112年12月18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翊富興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買賣價金及簽發票據之擔保,設定7,200,000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
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
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12月13日,債
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中權利範圍20分之1部分,於114
年1月17日因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鄭國卿,依法
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向債務人提
示)後,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欠款,尚欠本金5,001,000元及
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買賣
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鄭又誠、鄭國卿及債務人翊富興業有
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
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1項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9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萬丹水仙 509 0 0 2,058.76 全部 所有權人:鄭又誠(權利範圍20分19)、鄭國卿(權利範圍20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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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翊富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