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54號
PTDV,114,司拍,154,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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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吳智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靖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聲請狀具狀人處代理人之簽名或印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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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