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54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吳智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靖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聲請狀具狀人處代理人之簽名或印文。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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