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48號
PTDV,114,司拍,148,2025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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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邱威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王富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二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
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
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上
開修正條文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生效。故聲請人應繳納3,0
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街段○○段000000地號,之最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
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
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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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