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47號
PTDV,114,司拍,147,2025071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蘇秀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立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二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
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
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上
開修正條文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生效。本件聲請人已繳納2
,000元裁判費,故聲請人應補繳1,000元之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