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吳智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胤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
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萬丹鄉新社皮段825、825-7、825-9
(與825-7合併)、825-10地號之土地異動索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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