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徐增妹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80建號
,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
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
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
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經查債務人曾孟笙業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合
法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