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0號
PTDV,114,司拍,10,2025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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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連瑤姿
相 對 人 陳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文華於民國98年4月9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華盈國際產業有
限公司與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8年4月7
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
在案。嗣債務人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陳文華
第三人陳秀娟為連帶保證人,於①103年6月24日、②109年4月
14日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契約書辦理授信,約定於授信總額度
①8,700,000元、②5,000,000元範圍內與聲請人為授信往來,
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其後,債務人華盈國
產業有限公司於113年5月31日,以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
憑證向聲請人借款4筆,借款金額分別為①5,700,000元、②4,
000,000元、③1,000,000元、④3,000,000元,借款期間①、②
、③、④均為自113年5月31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均約定
自借款日起,於每月31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詎相對
人及債務人前揭借款①自113年10月31日起、②自113年9月30
日起、③自113年10月31日起、④自113年9月30日起即未繳納
利息,尚本金①5,700,000元、②4,000,000元、③1,000,000元
、④3,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上開借款並於113年11月2
9日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授信
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
申請單、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文華、債務人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
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
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1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花園 850 0 0 131.00 全部 002 屏東縣 屏東市 花園 870 0 0 248.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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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